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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2015/8/25 8:34:2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辦法》對網絡食品經營做了界定:“指通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辦法》對網絡食品經營做了界定:“指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8月23日,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過微信經營的土特產、夜宵、甜點、水果等,也在此辦法監管范圍之內。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否則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網絡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
《辦法》還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消費者如果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比如淘寶、微店等,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在監管責任劃分上,《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由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許可、備案所在地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不能確認網絡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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