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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2017/3/30 12:09:1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中新網廣州3月28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人民政府28日將《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提出,重新設定廣東省居住證的功能定位,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范圍。據廣東省公安廳介紹,廣東是中新網廣州3月28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人民政府28日將《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提出,重新設定廣東省居住證的功能定位,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范圍。
據廣東省公安廳介紹,廣東是中國流動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動人口3903萬。
廣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稱,修訂《條例》應當體現中共中央和廣東省委關于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立足于消除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和戶籍壁壘,完善和細化居住管理制度,保障流動人口的權益,擴大政府向流動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該草案提出,將原《條例》“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修改為“廣東省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該草案增設了有關廣東省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多條條款,包括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相關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
同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便利;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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