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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辟謠23日前處理違章否則險保費上浮
2014/5/20 11:04:4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公安部交管局辟謠23日前處理違章否則險保費上浮近期,在朋友圈和微博里,都在轉發這樣一條消息,說是“提醒各位車友:2014年5月23號之前要把自己車子的違章處理掉,否則商業險保費上浮10%”,原因是要配合今年9月1號試行的新車6年一審。這件事是謠傳還是確有其事?針對這一問題,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長李江平做客新華網時對此進行了辟謠。“今天我看到有些網民在熱議的,說必須在5月23日以前把違法處理完,我們沒有這樣的要求,在這里給大家鄭重地辟謠。”李江平說。
近日,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出臺了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新措施。對于這項措施網友非常關注。
回應一:嚴格查處嚴重違規檢驗問題
公安和質檢部門對于違法違規的檢驗問題都有很多的處罰條例,《意見》在處罰和責任追究上作出了具體要求,李江平表示,公安和質檢部門將嚴格查處幾類嚴重違規檢驗問題。
李江平表示,這次兩部局的意見,明確了檢驗機構具體的違法違規的情形。以往可能說這個行為檢測機構是違反規定的,但是哪種情況是違反了什么樣的規定?這次《意見》就更具體化、更清楚地進行了闡述。比如規定了六類嚴重違規檢驗問題,由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予以處罰。包括為沒有上線的車輛就違規出具了上線合格的報告的,再比如說用其他車輛代替這個車輛檢驗的,明知這個車上線肯定是不合格的,那我找一個相同類型的車頂替它上線檢測。再比如說檢測這個數據,明明顯示不合格,或反過來說是顯示合格,卻人為在后臺調整相關的數據,把這個變成相反的一種結果。再比如說我們要求檢測多少個項目,卻減少了某些項目,比如知道燈光不合格,直接這個項目就不檢了,也包括沒有進行地溝檢測等等。再比如說,明知是盜搶車、報廢車、拼裝車、套牌車,仍然進行檢測的。我剛才提到的公安交管部門對于上述的六種違法違紀可以依照道交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依法撤銷檢測機構的資格。
“質檢部門規定了三種違反規定的情況可以予以處罰。比如說未取得資格就開始檢測的,再比如說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的,再比如超出檢驗資格規定期限的。對于上述這些違法違紀的問題,檢測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如果接受賄賂、以權謀私的,由質檢部門予以撤銷相應的檢驗資格,對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李江平表示。
回應二:沒有規定23日前處理完
網民們這兩天在網上也在議論說這個時間怎么計算,再比如說什么樣具體的車輛?這些很多人還是沒有搞清楚。對此,李江平在訪談中進行了解讀。
李江平說,比如關于免檢政策實施的問題,具體到個人,就是你的車的這個時間到底是不是符合我們所說的6年以內的相關規定的。新政是從9月1日起實行,我們也規定了具體多少時間檢1次。那么大家就可以計算,比如新車注冊的時候已符合相關要求,已免上檢測線就直接上牌了,那么到了6年,按照過去的規定,其中還要檢測2次,2年一次。而實際上這次調整政策以后最多的是可以免2次,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只能免1次,當然也有一部分人是1次也免不了的,因為他已經超過了6年的期限了。那么這就涉及到哪些超過6年了?哪些可以免2次,哪些可以免1次,這個時間段怎么計算?
李江平表示,首先介紹排除一種情況,就是你一次都享受不了,大家看一下行駛證或者登記證書,如果注冊登記時間在2010年8月31日以前的,那么由于車輛已超過了4年的使用期了,那么你就1次也享受不到免檢的政策了。記住這個時間,2010年8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上述車輛就享受不到這次的新政了。第二點給大家介紹的就是9月1日這一天,是包含9月1日當天的。第三點就是2010年8月31日以前登記的這些車享受不到免檢的,就應該按照規定,在達到檢驗的時間時,到檢驗機構上線檢驗了。6年到15年的就每年檢1次,超過15年每半年檢1次,新政就享受不到。排除這種情況以后,那么我們就來算一下哪些車是可以免予檢測的,包括2次的,包括1次的。我們可以這樣講,對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這一天之后注冊登記的私家車是可以享受到免檢的政策優惠的。那么享受到這個政策是免檢2次還是免檢1次,我們分別做一個介紹。第一種情況就是可以享受到2次的,大家注意,你們拿出行駛證來看一下,如果登記的日期是2012年9月1日以后的,就可以享受2次。可以享受1次的是什么時間呢?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間登記的,就只能享受1次優惠。
剛才介紹了什么樣的時間段是免檢的、什么樣的車是免檢的,那么如果你符合以上所說的這些條件,不論你是免檢1次還是免檢2次,車主如何去申請檢驗標志的手續呢?李江平表示,免予檢驗的這些車向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合格標志時,需要攜帶相關的手續,最主要的就是需要攜帶車輛的行駛證,交強險繳納憑證,車船稅的完稅或免稅憑證。另外,還需要把已有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違法處理完畢的情況報告給公安交管部門,當然我們也可以去查是不是把違法處理了。需要提醒車主的是,在申領檢驗標志之前應該把這些違法處理完畢。今天我看到有些網民在熱議的,說必須在5月23日以前把違法處理完,我們沒有這樣的要求,在這里給大家鄭重地辟謠。
回應三:政府部門與檢驗機構一律脫鉤
在《意見》中,有一條是禁止政府部門舉辦檢驗機構,對此,李江平指出,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有一些地方仍然有公安、質檢等部門及其下屬的單位在開辦這種經營性的檢測機構,這種檢驗機構從運作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它能夠承擔安全檢驗這方面的任務,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多弊端的。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地方發生的一些腐敗案件,都跟這種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沒有理清有著很直接的原因。所以如何通過理清市場和政府的關系來提高我們的監管水平和要求,也是這次改革的重要考慮。這次《意見》明確提出,今后包括現在已有的公安、質檢等部門所辦的檢測機構,一律要脫鉤,相關人員也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這方面的業務,拒不脫鉤的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