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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發布促進閩臺文化交流合作十七條措施
2018/7/12 10:57:1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公布了由省文化廳制訂出臺的《關于促進閩臺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內容涉及文藝創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福建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公布了由省文化廳制訂出臺的《關于促進閩臺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內容涉及文藝創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市場與文化產業、文化人才等方面共17條,是對福建省惠及臺胞“66條實施意見”中涉及文化部門有關條款內容的細化和落實舉措。
《若干措施》提出,文藝創作演出方面,允許和鼓勵臺灣藝術表演團體參與福建藝術節等藝術活動,對入選福建藝術節展演交流的劇目,給予與福建省參演院團同類劇目相同的演出補助;吸引和支持臺灣藝術家參與福建藝術創作的主創團隊,允許和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人士參與福建戲劇會演征文活動等賽事活動,在評獎上享受同等待遇;臺灣藝術表演團體在省屬院團劇場進行交流演出,可給予劇場場租的適當減免,鼓勵臺灣藝術家在省屬文化單位舉辦藝術創作展覽展示。
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為致力于公益文化服務的在閩臺胞志愿者、義工提供免費培訓,并對相關服務做好保障工作;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福建省圖書館分館;在臺胞比較集中的區域設立圖書流通點或提供汽車圖書館服務;對于臺商投資區和臺資企業內已建立的圖書館,將根據實際需求配送實物或電子圖書資源,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免費向臺灣的圖書館贈送《福建藝術》等刊物,開展閩臺圖書館間業務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鼓勵臺胞在福建申辦福建省非國有博物館,對設立后向社會公益開放、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視開放績效納入福建省非國有博物館以獎代補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臺胞在福建省內注冊成立的法人單位,具備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質和可移動文物保護從業資質;從事福建省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的臺灣同胞,可參評福建省非遺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被評定為傳承人之后享受我省代表性傳承人同等待遇;鼓勵和支持從事福建省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的臺灣同胞參加非遺項目相關技藝培訓和展演展示活動,享有福建省代表性傳承人同等待遇;支持臺灣地區傳承人到我省開展展演展示活動。
文化市場與文化產業方面,支持臺灣地區注冊的企業法人建設運營福建文化產業園、創新創業園。支持臺灣地區文創產品在我省進行展覽、展示、交易;支持臺灣地區創意設計團隊參與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鎮建設,投資開發文旅創客景區、街區;允許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我省設立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福州、廈門、平潭三地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允許在臺灣地區注冊的企業法人在我省設立大陸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提高海峽兩岸文博會臺灣地區參展企業、展位數量和質量,對參展企業采取“個案處理”的措施給予便利。
文化人才方面,對省屬文藝院團的演藝崗位、文化事業單位的文創設計崗位等緊缺人才,可聘用臺籍高素質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進,并特設崗位,視業績實行協議工資;在閩創業就業的臺籍文化文藝專業人員,享有福建省同類人員待遇,可按規定參加藝術系列的職稱評審,通過者可獲得相應層次職稱任職資格。在閩創業就業并獲得高級職稱的臺籍文化文藝專業人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推薦進入文化文藝專家評委庫,參加相關文化文藝項目論證評審工作;引進臺灣高校專家、優秀教師來福建藝術職業學院任教或舉辦講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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