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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監管加力首部醫保監管法規征求意見
2019/4/12 10:36: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首部醫保方面的法規進入征求意見期,醫保基金監管、懲治欺詐騙保將更加有法可依。4月11日,國家醫保局正式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首部醫保方面的法規進入征求意見期,醫保基金監管、懲治欺詐騙保將更加有法可依。4月11日,國家醫保局正式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醫療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10日。
在《征求意見稿》中,醫療保障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此外,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以及其他醫療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也依照本條例執行。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權責一致;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我約束;堅持預防與查處、激勵與處罰相結合。國家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實行嚴格監管。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監管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醫藥服務行為和醫藥服務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方式包括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日常對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及醫療救助對象的檢查;建立醫療保障領域的信用管理,將被納入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信息報告制度;建立飛行檢查機制;建立智能監控信息系統;建立欺詐騙保舉報獎勵制度;人大監督;社會監督。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納入協議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含可單獨執業的助理執業醫師)及藥師、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提供醫療保障醫藥服務,均不得偽造變造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財務賬目等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對參保人個人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就診、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等。
對于騙保的個人,若將醫療保障憑證出租出借騙保的,將暫停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若偽造變造票據、處方、病例等騙保,將暫停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處違法數額5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追回的基金將根據從屬關系退回相應的醫療保障基金專戶,罰沒收入應按規定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