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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10月起施行
2019/8/28 10:42:4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銀保監會日前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選擇合作保險公司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保險公司選擇合作商業銀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資本充足率、風險管控能力、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性、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保險公司應當針對商業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商業銀行銷售渠道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互補的保險產品。
對于銀保合作的“小賬”潛規則,《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于近年來屢禁不止的“存款變保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包括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