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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法制辦:深圳市汽車限購令符合法律規定
2015/1/31 8:33:0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今天(30日)上午,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消息稱,廣東省法制辦復函確認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曬出了復函全文。廣東省法制辦新聞發言人也向南今天(30日)上午,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消息稱,廣東省法制辦復函確認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曬出了復函全文。廣東省法制辦新聞發言人也向南都記者確認了這份復函的真實性。顧大松表示,個人通過法定程序表達意見的行動就此結束,不過仍會繼續開展停車治理等合理調控城市機動車規模的市場機制與法治方式研究。
省法制辦復函確認深圳限牌令合法性,這是復函第一頁。
復函第二頁。
根據該復函,1月26日,廣東省法制辦復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該辦認為《通告》符合有關規定,主要依據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規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擁堵治理措施:(一)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
三、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情況工作報告的決議》規定:“會議同意市政府關于治理交通擁堵和交通污染情況專項工作報告。市政府可以立即組織實施《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交通擁堵治理措施,并將措施的實施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規定:“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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