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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5/28 11:17: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報訊 國土資源部20日正式公開發布《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促進地質環境監測組織實施、監測網絡建設和監測成果應用等制度化和規范化。《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特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前,應當依照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進行審查。針對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地質遺跡監測以及其他相關地質環境監測,《辦法》提出,地質環境監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科學規劃、群專結合的原則。其中,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包括地質環境監測現狀、需求分析、規劃目標、規劃原則、監測網絡布局、重點監測工程、經費預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的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將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對在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和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監測網絡由地質環境監測點、地質環境監測站和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組成。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不得妨礙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以及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
《辦法》共33條,規定了地質環境監測的目的依據、定義、原則、主體、要求、組織實施、適用范圍、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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