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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7月10日起實施(全文)
2015/6/6 8:35:0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昨日(6月4日),發改委、工信部聯合發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新規定將于7月10日起實施。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將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昨日(6月4日),發改委、工信部聯合發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新規定將于7月10日起實施。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將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規定明確,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和品牌,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制、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同時,新建企業應建立生產一致性管理體系,保證實際生產的產品與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相符。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乘用車,新建企業可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
以下是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全文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純電動乘用車科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乘用車,分別指國家標準GB/T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為自制的、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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