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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發文對無人飛行器及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
2015/8/1 8:32:5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出口公告所列物項,需向國務院商務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出口公告所列物項,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
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管制技術指標
1。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
1.1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1.1.1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
1.1.2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
技術說明:
“操作人員”指操控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飛行的人員;
“續航時間”指換算到國際標準大氣環境條件下海平面零風狀態的持續飛行時間;
“自然視距”指無任何輔助手段,有或沒有視力矯正情況下的人的視距。
1.2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相關設備及部件
1.2.1專門設計的用于將有人飛行器、有人駕駛飛艇改裝為1.1所列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設備或部件;
1.2.2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
注:1.1、1.2不適用于模型飛機或模型飛艇。
2。計算機
2.1“調整后的峰值性能”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的數字計算機.
2.2采用處理器聚合方式能夠使聚合后的“調整后的峰值性能”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而專門設計或改裝的電子組件。
2.3為聚合數字計算機性能而專門設計的外部互連設備,其單鏈路單向通信速率超過2.0Gbyte/s,但不適用于內部互連設備、無源互連設備、網絡訪問控制器或通信信道控制器.
關于“調整后的峰值性能”的技術注釋
調整后的峰值性能是指數字計算機在進行64位或更多位的浮點加法和乘法運算的調整后的峰值速度。
本技術說明涉及的縮寫:
n“數字計算機”中的處理器數量
I處理器編號
ti處理器時鐘周期
Fi處理器頻率
Ri峰值浮點運算速度
Wi體系結構調整因子
APP用加權萬億次浮點運算)表示,單位是1012調整后的每秒浮點運算。
APP的計算方法如下:
1.確定數字計算機中的每個處理器i在每個時鐘周期內執行的64位或更多位的峰值浮點操作次數.
注:在確定FPO時,僅包括64位或更多位浮點加法、浮點乘法運算。所有浮點運算必須表示為每個處理器時鐘周期所執行的運算次數;需要多個時鐘周期完成的運算可以表示為每個時鐘周期完成運算的分數值。對于不能進行64位或更多位浮點操作數的處理器,其有效浮點運算速度R為0.
2.計算每個處理器的浮點運算速度R,Ri=FPOi/ti
3.計算APP,APP=W1×R1+W2×R2+…+Wn×Rn
4.對于“向量處理器”,Wi=0.9;對于非“向量處理器”,Wi=0.3
注1:對于在一個時鐘周期內能夠完成復合運算的處理器,比如:同時進行加法和乘法運算,所有運算次數都計算在內。
注2:就流水線處理器而言,有效浮點運算速度R取流水線滿時的流水線速度,或非流水線速度中的較高值。
注3:在計算APP之前,應先對每個參與運算的處理器,按照其最大可能的理論值來計算其運算速度R。如果計算機生產商在手冊或資料中聲稱,該計算機能夠進行并發、并行、同時操作或運行,則在計算R時,應考慮同時操作的因素。
注4:計算APP時,不應考慮那些僅負責輸出/輸入和外部設備功能的處理器。
注5:計算APP的值,不考慮通過“局域網”、廣域網、I/O共享連接或共享設備、I/O控制器以及任何由“軟件”實現通訊互連的處理器組合。
注6:計算APP的值,必須包括通過聚合、同時運算和共享內存方式專門設計用于增強系統性能的處理器組合。
技術說明:
1)聚合在同一芯片上的所有同時運行的處理器和加速器;
2)處理器組合共享內存方式,是任一處理器通過高速緩存塊或存儲字的硬件傳輸、不用任何的軟件機制可以訪問系統中的任一內存地址。該方式可以通過2.2中規定的“電子組件”獲得。
注7:“向量處理器”定義為內置向量指令的處理器,這些指令能夠同時進行多重浮點向量運算,且處理器中至少含有2個向量功能部件和至少8個向量寄存器,每個向量寄存器至少包含64個數據單元。
附件2:
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許可程序
一、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需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附件1所列物項出口。有關登記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二、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相關物項的技術說明;
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四、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的程序、特殊情況的處理、文件資料保存的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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