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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臺《規范條件》 整治規范“低小散”銅熔鑄業
2015/12/25 8:34:0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銅熔鑄業是浙江省的主要原材料工業,涵蓋了銅加工、銅鑄件和以廢雜銅為原料的再生銅企業。一直以來,該領域的企業多、規模小、產品檔次低、附加值不高,給轉型升級帶來了銅熔鑄業是浙江省的主要原材料工業,涵蓋了銅加工、銅鑄件和以廢雜銅為原料的再生銅企業。一直以來,該領域的企業多、規模小、產品檔次低、附加值不高,給轉型升級帶來了諸多困難。為了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銅熔鑄業管理,強化節能減排,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推進“低小散”整治,促進銅熔鑄業轉型升級,實現持續健康發展,日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制定了《浙江省銅熔鑄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在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規范條件》明確新建、改擴建利用廢雜銅為原料生產陽極銅項目規模不得低于10萬噸/年;現有企業規模不得低于5萬噸/年;新建廢雜銅再生利用(直接利用)熔煉項目規模應在5萬噸/年以上;新建、改擴建銅及銅合金加工材項目規模不得低于2萬噸/年,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產品及列入有色金屬行業高新技術產品推薦目錄的產品項目不受規模限制;新建銅鑄件項目規模不得低于1000噸/年或產值1億元/年以上;現有生產銅鑄件的企業產能不得低于600噸/年或產值5000萬元/年以上。
為強化節能減排,《規范條件》規定:新建、改擴建廢雜銅再生利用生產陽極銅單位綜合能耗應低于150千克標準煤/噸,現有企業陽極銅單位綜合能耗應低于180千克標準煤/噸。新建、改擴建以廢雜銅為原料連鑄連軋生產低氧銅桿項目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80千克標準煤/噸,現有企業產品綜合能耗應低于90千克標準煤/噸。銅及銅合金加工材及銅鑄件的企業,熔鑄工序單位綜合能耗應滿足相關要求。
《規范條件》規定:銅熔鑄企業各項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陽極銅生產企業和低氧銅桿生產企業各項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31574-2015);銅加工、銅鑄件熔化爐廢氣要達到鉛≤0.10mg/m3,汞≤0.010mg/m3,顆粒物30mg/m3、特別排放限值10mg/m3,二氧化硫150mg/m3,特別排放限值100mg/m3,廢水排放要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廢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泥渣、除塵系統凈化回收的煙塵等各類危廢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無處置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另外,《規范條件》還對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社會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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