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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維護網絡犯罪被害人合法權益
2020/12/28 11:01:16 來源:檢察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吳宏耀近日,杭州郎某、何某誹謗案被害人訴諸刑事自訴,并由余杭區法院立案受理。但是,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的迅速傳播和不斷發酵,已嚴重擾吳宏耀
近日,杭州郎某、何某誹謗案被害人訴諸刑事自訴,并由余杭區法院立案受理。但是,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的迅速傳播和不斷發酵,已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氣。因此,該案是一起民法典時代如何更好維護個體人格權的標志性案例。在這起網絡誹謗案件持續發酵、危害仍在擴大的情勢下,為了更好更有效地維護被害人利益,根據浙江省余杭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由此啟動國家公訴程序,這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為民、回應社會關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責任與擔當。至此,備受社會關注的網絡誹謗案終于不再是被害人“一個人的戰斗”。
杭州郎某、何某誹謗案從被害人自訴轉為國家公訴,意味著民法典時代國家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維護網絡誹謗案被害人合法權益上的一種積極姿態。網絡誹謗案雖是個案,卻包含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的國家公訴立場、包含了保護我們每個人都不會再受此類行為侵擾的公共利益!國家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立場值得我們點贊!
毫無疑問,這將是一起國家司法機關積極響應民法典時代人格權保護的標志性案件。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智能手機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隨時會受到他人的不正當侵擾,甚至被放大于網絡社會之中釀成嚴重的網絡暴力犯罪案件。盡管利用網絡進行侮辱、誹謗等侵犯公民人格權的行為對于受害者本人及整個網絡社會秩序皆具有極強的殺傷力和破壞力,但由于行為成本低、維權難度大、社會容忍度高等負面因素,使得這類行為日益猖獗,網絡空間似乎淪為了肆意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法外之地。但是,民法典時代的到來,標志著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互聯網不應該成為不法行為野蠻滋生的法外之地。本案被害人提起自訴后,社會輿論的反應充分說明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和需求。檢察機關敏銳察覺本案蘊含的公共利益和法律價值,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通過國家公訴程序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檢察建議,公安機關也積極回應并及時立案偵查,從而打開了通過國家公訴打擊網絡誹謗的大門。因此,該案是國家檢察機關積極推動刑事法領域人格權保護的范例。
在制度上,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為該案轉由國家公訴提供了法律依據支持。眾所周知,誹謗罪作為刑法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類型之一,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是,刑法并沒有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只能”由被害人自訴。相反,根據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誹謗罪也可以升格為公訴案件,通過國家公訴程序更好更有效地追訴犯罪。鑒于此,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誹謗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力而且也有責任通過國家追訴的方式更好地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在該案中,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以一己之力提起自訴又很難實現該案承載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將該案及時納入國家公訴軌道原本也是國家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就該案危害行為而言,行為人郎某、何某對被害人谷女士正常的取快遞行為進行蓄意偷拍并惡意造謠,任相關視頻資料與虛假聊天記錄在網絡上大肆傳播擴散,且在案發后未及時向被害人誠懇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從危害結果看,行為人利用網絡誹謗他人,不僅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權和人格尊嚴,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體健康遭受極大影響,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引發網絡上群情激憤,已經遠不是傳統的社區傳播的影響范圍,社會危害也遠非受害人個人所能承受,影響“圍觀”群眾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實際造成了對社會秩序的嚴重損害。因此,公安機關依照公訴程序對本案立案偵查,是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的內在要求,也屬于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監督職責范圍。
事實上,該案客觀上也存在通過國家公訴程序追訴犯罪的現實必要性。本案依靠自訴救濟存在諸多現實困境。在前期法院立案階段便已一波三折,歷時一個半月才被余杭區法院予以立案,若繼續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本案必將涉及需要第三方協助配合進行電子數據取證,以及將案件事實證明到同公訴案件一樣的確實充分的標準等可以預見的取證難和證明難問題。這些現實障礙僅憑被害人個人力量難以克服。試想,如果該案最后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裁定無罪,那么,該案判決不僅會對被害人造成難以逆轉的雙重打擊,而且無疑會形成一種“網絡誹謗不構成犯罪”的錯誤社會導向,背離社會公眾對“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的合理期待。值得強調的是,本案被害人谷女士不僅僅是在為自己受損害的權益而戰斗,更是為社會上無數因惡意誹謗而遭受無辜侵害的潛在或現實受害者戰斗發聲。因此,國家司法機關不能作壁上觀,而應當通過國家公訴,通過刑事公訴程序更好更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被害人合法利益,以積極回應互聯網時代和民法典時代社會公眾的法律保護新需求,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法治獲得感。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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