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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四審稿提交人大 專家稱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
2014/8/26 15:28:0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預算法四審稿提交人大 專家稱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在三審后4個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審稿順利提交人大審議。此前,預算法修改從1997年開始動議修訂并提出草案,2004年全國人大啟動修訂工作,已歷經三屆人大,前后跨度10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后,預算法修訂加速。有財稅專家透露,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相關方案已于6月30日獲中央通過,但因與現行法律沖突,遲遲沒有出臺,所以預算法修訂通過已十分迫切。多位財稅專家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預算法四審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
預算編制
確定全口徑預算原則
預算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此外要求政府的支出必須以已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沒依據的不得支出。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本賬,草案明確規定編制原則,要求后三者與一般公共預算互相銜接。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相關負責人認為,政府全部收支納入預算,實際上確立了政府全口徑預算的基本原則。而對四本預算是什么、怎么編、相關關系的規定,則確定了全口徑的體系,這些規定從兩個方面回答了全口徑預算的問題。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認為,將政府全部收支納入預算,這是體現預算完整性的進步之一,這一提法非常具有革命性,是非常重大的進步。不過,他同時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法律定義尚不夠明確,不足以在法律上保證預算的完整性。體現在財政專戶存儲的收支尚不包含在“預算”的范圍內,經營性國有資產所產生的利潤只有一小部分納入預算。
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還對預算編制細化進行規定,要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
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首先要求預算支出要按功能分類編,明確支出的方向,比如教育、科學還是文化,同時,要按照經濟分類編,對這個錢的用途是什么,比如發工資、購買車或其他用品,按資金用途編。這樣縱向、橫向一對照,對資金的使用就了解得更加清楚了。
蔣洪認為,提出“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并且規定了預算支出要按經濟分類編制,這相比過去是很大的進步。不過,他認為按照經濟分類不應只限于基本支出,將項目支出排除在外。
預算公開
全過程公開但未達到全面公開
若預算法修正草案四審稿通過,預算公開有望實現全過程公開。
此次預算法修改,預算公開透明可謂是從無到有,將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寫入立法目的。根據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審稿規定,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級報表,及政府舉債情況、政府采購情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均應公開。從預算開始到執行、調整、決算及最后的審計,公開貫穿預算工作的全過程。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政文表示,在1994年通過的現行預算法中,對預算公開根本沒有涉及,修訂后的草案則具體明確哪些內容需要公開、公開的時間,這是較大的進步,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開透明預算的方向。
上海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研究院執行院長劉小川認為,除將財政信息公開、預算信息公開納入信息公開之外,預算法的修正案還特別規定不公開要追究法律責任,過去從來不提責任追究,這是對公開強有力的保證。根據草案規定,未依法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不過,施政文表示,雖然目前對預算公開的規定有較大的進步,但仍未實現全面公開,還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財政的準確、真實的情況。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指出,在預算法修正案規定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四本收支之外,還有一些現在不在現有預算體系中的收支,如財政專戶存儲,這些并沒有體現。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認為,最好的公開,應該是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涉及國家機密、隱私和第三方利益,所有財政信息都需要公開。
人大監督
強化人大審查權力
人大對預算初步審查的力度在本次預算法修改中得到強化。
預算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所有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都需初步審查,并且明確規定從中央到省、到設區的市、縣,各個層級的審查機構。草案還明確要求財政部門對初步審查意見及時反饋,并規定,初步審查意見要印發給代表,供代表在正式審查預算的時候參考。在對預算、決算的審查中,預算法草案同時明確審查重點,四審稿將“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是否得當”列入重點審查的內容。
有學者曾對此前的三審稿做過統計,僅從法條數量來看,預算法三審稿內監督、審批、法律責任相關的法條,均有所增加。三審稿相比現有預算法新增21條法條,其中8條都在強化人大的權力,由此證明預算法修正草案大大加強了人大的監督審查力度。四審稿則進一步突出重點監督的內容。劉小川指出,新法比較明顯地突出公民、法人組織、社會組織對預算的直接監督權利,這在過去也是沒有的。
不過,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指出,在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權力被人大授權給國務院并不合適。他認為,像對“應當進行預算調整”的內容,就需要明確怎樣的調整需要經過人大審批程序,哪些調整可以由行政部門自主決定。
地方債務
首次允許地方適度發債
現行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去年審計署披露,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20萬億元。地方舉債已經成為法律不允許但實際存在的現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曾透露,草案二審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提出,為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當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這些年來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三審稿提出,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但同時設立多道“防火墻”規范政府舉債行為。將地方債的發債方式,限定為地方政府債券,舉債限額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同時規定法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任何擔保,違者撤職或開除。
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希望通過一系列的規定,對地方政府債務“開前門,同時堵住后門,從嚴從緊管理,使今后地方政府的債務都在人大規定的大盤子里”。
江蘇省財政廳官員曾就地方債務表示,希望新的預算法,對地方債務應該有一定的分類認可。她認為,債務管理首先是要合法化,將地方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監督,對防范債務風險也要一定的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