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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化肥出口關稅政策調整回顧
2009/12/5 16:28:2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年來化肥出口關稅政策調整回顧2007年底,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第74號公告,對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的出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公告規定:“尿素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30%的暫定關稅,自4月1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暫定關稅,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5%的暫定關稅;磷酸二銨、磷酸一銨及磷酸一銨與磷酸二銨的混合物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20%的暫定關稅,自4月1日至9月30日實行30%的暫定關稅,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0%的暫定關稅。”
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規定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間,磷酸二銨、磷酸一銨及磷酸一銨與磷酸二銨的混合物的出口暫定稅率提高至35%。此外,通知還規定,對部分含磷復合肥開征出口暫定關稅,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稅率。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宣布,從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過磷酸鈣和鉀肥征收30%的出口暫定關稅。
2008年4月17日財政部宣布,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國內用肥旺季內,對所有貿易形式、地區、企業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現有出口稅率基礎上,加征100%的特別出口關稅。
2008年8月30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并實施至12月31日。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除氮肥及合成氨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繼續征收100%特別出口關稅。
2009年06月23日,海關總署發出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對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黃磷、磷礦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復合肥等,共計27項產品。同時,對黃磷繼續征收20%的出口關稅,對其他磷、磷礦石繼續征收10%~35%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復合肥等化肥產品(包括工業用化肥)統一征收10%的出口暫定關稅。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等3項化肥產品征收出口關稅的淡、旺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月,磷酸一銨、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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