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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改辦稱經濟適用房出租不存在違規
2009/12/15 19:48:2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南京房改辦稱經濟適用房出租不存在違規6萬多套是“拆遷安置房”,可以出租
“一些媒體的報道是不切實際的。”南京市房改辦權威人士昨天鄭重表示,“違規”這個字眼很刺眼,根據他們的多次調查,全然不是這么一回事。
他解釋說,現在南京經適房出租現象確實存在,但并不違規。近幾年來,南京市共計建設了約9萬套經適房,根據拆遷政策,其中有70%以上、共計6萬多套是供應給集體土地拆遷的農民家庭的,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所說的“拆遷安置房”。這一政策是為了“盡可能降低建設成本,讓拆遷安置戶享受經適房政策”。
該人士說,南京市的拆遷安置政策“允許征地拆遷失去自有土地的農民,多購買一至兩套經適房出租,用于補貼其生活”,這也是南京市委市政府出于人性化的考慮,進一步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之一。
而根據他們調查顯示,現在出租的經適房大部分是享受經適房政策的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多數依靠房屋出租租金作為生活來源,安排拆遷安置房的經適房小區主要有春江新城、銀龍花園、五福家園、堯林仙居、攝山星城等。
出租沒有處罰規定,管的是“準入”
記者了解到,針對經適房的出租現象,2007年南京市委督查室專門就此進行了調查,得出結論是:“大多數是因為南京市的集體土地拆遷安置供應政策造成的,不存在違規問題。”
南京市房改辦相關人士表示,現在南京針對經適房出租的規定是:一些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75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拆遷補償款在15萬以下且無二套房的家庭,是不允許出租的。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設部等7部門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注: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但是并沒有提及到具體的罰則。而在2008年7月1日起實施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中,也沒有提及經適房是否可以用于出租,顯然也是回避了經適房的出租問題。
因為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即使禁止經適房家庭出租房屋,所謂的查處也是“不了了之”。相關人士表示,政府最該做的并不是查處,而是“在準入制度上嚴格把關,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堅決不能住進經適房”。因此,在南京市的實施細則里,對于監督管理,更多的是對“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設定了高壓線,“發現類似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少部分出租戶確有困難,應該理解
“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經適房房主自身條件發生變化造成的出租現象。” 房改辦人士說,目前的經適房出租房源中確有部分城鎮戶口的房主在購買了經適房后,通過自身努力脫離了貧困,但其在購買經適房的時點是符合申購條件的,因其脫貧后無出售愿望或受經適房滿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其房源流入租賃市場。
同時,因為經適房的區位都相對比較偏遠,有少部分住房困難家庭在購買了經適房后,由于小孩上學、就業、就醫等原因,寧愿租住在市區而把經適房出租。比如景明佳園經適房小區的一戶房主,孩子在下關區上學,自己在附近租了套小房子居住,方便孩子上學,而迫不得已將經適房出租用于貼補房租。
“這樣的情況,老百姓實際困難很大,如果強行糾正其出租行為,將會對這部分人群造成傷害。” 南京市房改辦人士表示,保障性住房在選址時本身就相對偏遠,給老百姓居住造成了很大不便,“現在這樣的合理行為,你說他違規、不讓他出租,顯然是不合適的。”
該人士坦率地表示,住房保障是為了解決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政府部門仍要在進一步優化選址、建立退出機制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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