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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列入出租汽車管理體系 新規或將落地
2015/7/19 8:33:0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近期,被稱為專車新規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在網上流傳。據媒體報道,《辦法》公布時間在即,而《辦法》中,國家將對各種專車平臺的資質、服務器、支近期,被稱為專車新規的《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在網上流傳。據媒體報道,《辦法》公布時間在即,而《辦法》中,國家將對各種專車平臺的資質、服務器、支付協議等做出詳細規定。
雖然監管部門旋即辟謠“網上披露內容并不準確”,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這都只是細節和時間問題,專車新規這把大閘即將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關規定可能會于近幾個月內下發,對ICP和外資身份限制會有明確的規定。
而縱觀《辦法》內容,專車新規似乎更是用來拷打專車行業,而整個行業的未來也因為此《辦法》的內容,變得更加坎坷。
專車列入出租汽車管理體系
據了解,《辦法》中,“專車”被定義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并列入了出租汽車管理法規框架體系內。其要求,現有以及未來的“專車”經營者,要“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有5條,分別是: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務器需要設置在中國大陸境內;平臺數據庫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企業監管平臺;以及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來使用電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車管理與相關規定以外,《辦法》還對在預約租車過程中還會產生網上支付、電話通信、個人信息錄入等多方面行為做了一系列規定。
除了需要提供電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結算協議以外,涉及電信業務的還要通過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其中也特別指出,“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個人信息錄入方面,《辦法》要求任何業務相關的數據和信息必須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傳輸和使用,也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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